生育“**胎孩子”,有必要這樣折騰人嗎
外地在北京打工的青年張麗從懷孕3個多月的時候開始辦理一胎準生證(即《生育服務證》),一直到懷孕7個月時才拿到證件,一共持續(xù)了4個月時間。有人對辦理準生證的過程進行統(tǒng)計:蓋章、簽字40多個;接觸單位10多個;接觸工作人員60人;耗費時間兩個月;花費人民幣800多元。(11月7日《法治周末》)
上述統(tǒng)計數字可能為個案,但許多網民跟帖表示,他們的經歷大致同報道所反映的情況。問題是,一對合法的青年夫妻,合法地生育**胎孩子,有必要那樣折騰人家嗎?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計生條例》)所規(guī)定的領取準生證的程序,是否應當好好檢討和反思。
首先,《計生條例》的程序要求,大大降低了年青夫婦即將當上父母的幸福感。張麗即告訴記者,接到街道辦事處說手續(xù)都齊了,可以辦《生育服務證》了的電話時,原以為自己會很興奮,但經過那一番折騰后,她已經有點麻木了,相信這有點代表性。在各地政府都把“創(chuàng)建幸福社會”作為施目標的當下,確有必要對《計生條例》的制度設計進行一番反思。
其二,《計生條例》的制度設計本身,也缺乏合理性、科學性。《計生條例》要求,辦理生育服務登記,應當提供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;結婚證;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。身份證和結婚證好說,可開出男女婚育情況證明著實有點難為人。現(xiàn)在的年青人,大學畢業(yè)后,大多在外地打拼幾年,再戀愛、結婚、生子。有的工作單位還變換好幾個,戶籍所在地的有關單位常常以“我們無法知道你在外地是否已生孩子,這個證明沒法開”為由(仔細一想還真有道理),而拒絕提供這個證明。或者讓你證明來、證明去,從而避開自己出證有可能錯誤的法律責任。
其三,《計生條例》的程序規(guī)定,往往逼著當事人違法造假,或者拉關系走后門。本來生育**胎合理合法,卻因為開出各種證明困難,倒滋生了拉關系、走后門、送禮行賄等不正之風;有的為規(guī)避章難蓋的麻煩,干脆找辦假的人員用“蘿卜章”應付一切,以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的違法犯罪的方法來達到目的。
其四,有的地方**《計生條例》,不采取事前準生,而采取事后備案的做法,并沒有出什么亂子,也證明《計生條例》的準生制度可以休矣。報道中提到廣東省10年前即采取已婚育齡婦女領取服務證,懷孕**胎3個月后,持服務證到原發(fā)證機關辦理懷孕等有關登記手續(xù)的辦法;呼和浩特市的育齡夫婦只生一個孩子“可以自由選擇生育孩子的時間;育齡婦女懷孕期間,計劃生育部門將提供有關的咨詢和服務;育齡夫婦的孩子出生后60日內,應到常住地村(居)委會辦理生育申報登記”。都是不錯的做法。
筆者認為,《計生條例》應改進立法思路,借鑒廣東、呼市的做法,廢除行政許可方式,建立計生備案的制度;當然,嚴格查處超生等計生違法行為還是是事后審查的堅強后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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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杰睿律師事務所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