胡先生和李女士2013年7月登記結婚。在結婚之前,由胡先生的父母出資,為胡先生在紅橋區某小區買了一套住房,產權登記在胡先生名下。結婚后,妻子提出在房產上加名,胡先生同意了。沒想到幾個月后,妻子就提出離婚。胡先生訴至法院,請求撤銷贈與妻子的一半房產。一審法院駁回了胡先生的訴求。
胡先生認為,李女士離婚的想法由來已久,為達到分割房產的目的,才假裝對自己好,騙取了自己的信任,并誘使自己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她的名字,從取得了該房一半的產權,因此他訴請法院撤銷自己對李女士的房屋產權一半的贈與。庭審中,李女士則認為胡先生對自己的贈與是合法而自愿的,胡先生是因與自己的關系惡化以后,為了其獲取**利益才提起訴訟的,此舉的目的是污蔑自己,因此望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。
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,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。原告胡先生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變更為原告及被告各占50%的份額,被告表示接受贈與,并辦理了產權變更手續,雙方達成的《贈與合同》已履行完畢。該《贈與合同》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因此是合法**的。原告主張被告欺詐,但因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,因此法院不予采信。原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對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及后果等事宜理應知曉,故其所述存在重大誤解一節不符合常理,法院不予采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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